本報訊(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黃進東)在離婚訴訟中,男子發現孩子并非親生,于是向法院主張返還撫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袁某和雷某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個兒子。2020年,雙方感情破裂分居。2021年,袁某向法院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雷某提供DNA檢驗報告書主張兒子是袁某婚內與他人生育的,并據此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兒子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兒子并非雷某的親生兒子,雷某不具有撫養非其親生兒子的法定義務;袁某作為兒子的生母,負有無條件的法定扶養義務,故袁某應返還雷某已支付的撫養費。此外,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隱瞞實情生下小孩,其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其行為給雷某的心靈、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綜合損害后果嚴重程度、袁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法院判決袁某需返還撫養費3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給雷某。
法官釋法:欺詐性撫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明知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詐方式使得另一方誤以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及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規定。欺詐性撫養對夫妻間忠實義務帶來沖擊,不僅損害了受欺詐方的感情,造成婚姻家庭關系的破裂,破壞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更重要的是讓受欺詐方要承受熟人社會帶來的巨大輿論壓力,法院通過判令欺詐方向受欺詐方返還撫養費并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引導廣大群眾提倡“和諧”“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杜絕欺詐性撫養現象。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